假釋與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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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與減刑
減刑與假釋的區別
所謂減刑,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把原判較重的刑種減輕為較輕的刑種;二是把原判較長的刑期減輕為較短的刑期。  緩刑的法律後果有三種:  一、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期滿,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後兩罪的刑期總和計算,按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刑罰執行期限;  三、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間內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對原判刑期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但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拘役的相應縮短的緩刑考驗期最低不能少於二個月,被判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被宣告緩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適用緩,在緩刑考驗期內附加刑同時執行。  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查出有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漏罪未作判決而收監執行數罪併罰的,原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之內。  根據刑法典第85條、第86條的規定,假釋的法律後果有以下四種:  (1)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典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方法實行並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典第70條所規定的“先並後減”方法實行並罰。  (3)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4)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沒有上述情形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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