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債務應該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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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債務應該如何舉證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離婚起訴債務應該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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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債務應該如何舉證
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説,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的,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證據主要包括:書面的借條或借款合同、轉賬憑證、取現憑證等。
另外,要有證據證明借款用途是用於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在離婚案件中,對於債務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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