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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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享有繼承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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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哪些子女享有繼承權

1、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不論離婚的父母是否扶養他(她)的子女,均不影響其子女的繼承權。子女的繼承權是緣於與其親生父母的血親關係,而父母離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關係,並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間的血親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同樣未改變,因此父母離婚不會影響子女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養父母子女之間,則可以因為養父與養母的離婚,子女歸撫養父親或撫養母親一方單獨來扶養,從而使得不盡撫養義務的養父或養母的一方與原養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因此這會導致相互繼承遺產權利的消滅。

3、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可以因繼父和繼母的離婚,子女歸繼父或繼母一方單方扶養,另一方因其不繼續承擔扶養責任而使原來的扶養關係終止,從而導致相互繼承權的消滅。

另外,如果養父母或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基本上已將養子女、繼子女扶養長大成年,或接近成年或能夠獨立謀生,此後,即使出現了其養父母或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離婚的情況,均不影響他們之間的收養關係或扶養關係,並且也不影響他們之間的相互繼承權。

一般來説,夫妻之間如果沒有養子女也沒有繼子女的,就算雙方離婚,在其死後,其子女都享有雙方財產的繼承權,但是若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養子女或者是繼子女的,離婚後,對繼子女或者是養子女有撫養權或者是子女對其有扶養權的,子女就享有那一方的財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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