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到底分項不分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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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到底分項不分項賠償

許多車主為了給自己的愛車更多的保障,通常會購買一份保險商業險作為補充。車主在行駛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車子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不保人的,所以車主要合理搭配交通人身意外險,做好保障才有備無患,當出現交通事故時處理方式應當妥當,至少也要做好交通保險索賠方面的知識,將精力與財力的損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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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主張交強險不分項賠償的法條


    在處理交通肇事的事故時,經常會碰到交強險,交強險又分為分項賠償和不分項賠償兩種。社會大眾以及相關方面的人員對於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存在着各種眾説紛紜的聲音,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聊聊主張交強險不分項賠償的法條究竟意願何在。


    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法定賠償責任,在整體上將導致交強險業務的虧損,無法實現交強險業務的長久良性運作,使得不盈利不虧損的交強險運行原則落空。


    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是指在涉及交強險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將交強險條款規定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混合為一個總限額,合併計算賠償。目前,全國很多地方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拋開交強險條款的具體規定,將各分項限額合併為一個總限額,只要受害人的請求不超過總限額,均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筆者以為,法院的這種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一、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法定賠償責任,不利於交強險業務的長久良性運作


    (一)機動車僅投保交強險時


    按照《交強險條款》第八條,交強險的賠償分為三類,每一類賠償金都有一個單獨的限額。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舉個例子,投保人李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了一份交強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人身受傷及財產受損,產生殘疾賠償金90000元,醫療費用30000元,財產損失20000元。列表比較,分項賠付和不分項賠付的理賠金額區別如表一所示。


    通過表一可以直觀地看出,不分項理賠要比分項理賠多賠付122000-102000=20000元。


    (二)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也會因理賠方式的不同產生不同的結果


    例如,投保人李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了一份交強險和一份2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人身受傷及財產受損,產生殘疾賠償金90000元,醫療費用30000元,財產損失20000元。因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第三者責任險部分要計免賠20%,即只賠80%,如表二所示。


    在這種情形下,不分項賠付仍比分項賠付多支付136400-132400=4000元。


    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法定賠償責任,在整體上將導致交強險業務的虧損,無法實現交強險業務的長久良性運作,使得不盈利不虧損的交強險運行原則落空。如果為維持該項保險業務的整體不盈不虧,進一步提高保險費率的話,對於廣大沒有發生事故的投保人將是一種極大的不公平。


  二、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可能導致受害人最需保障的相關項目得不到適度賠償,導致相關人合法利益保護的衝突與失衡


    舉例來説,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一個受害人,財產損失3萬元,保險公司就要賠償30000元,而不是有責情況下的分項限額財產損失的2000元;如果有兩個受害人,一個在事故中財產損失是10萬元,而另外一個受害人是受傷的情況,涉及的賠償金也是10萬元,按照不分項賠償的話,兩者是同等保護,在12.2萬元的總額內,只能是各得賠償6.1萬元。這顯然與交強險重點保障人身傷亡的制度安排相悖,對於受傷的受害人是不會答應的,法官最終可能被迫回調到分項限額賠償,讓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得到賠償2000元,使傷亡的受害人得到120000元。


  三、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違反法律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屬於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做了如下具體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在當前沒有法律具體規定或司法解釋的相關適用性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應適用《交強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顯然違反了《交強險條例》的規定。


  四、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違反合同約定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屬於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交強險條款》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根據該條規定,《交強險條款》屬於交強險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二)《交強險條款》明確了死亡傷殘、醫療費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交強險條款》第八條規定了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及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三)保險實務中,交強險的各分項責任限額在《交強險保險單》“責任限額”欄中分別予以載明


    在合同有約定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於案件作不分項賠償處理,是違反了合同約定。


  五、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對於交通事故承擔過錯責任的受害人,不能完全按照其所負事故責任承擔法律責任


    試舉例如下:投保人李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了一份交強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人身受傷及財產受損,產生殘疾賠償金90000元,醫療費用30000元,財產損失20000元。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次責,而受害人在事故中負主責。根據表一分析,在分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賠償102000元,不分項情況下,保險公司賠償122000元。不分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比分項情況下多承擔20000元的損失。這就意味着,在不分項的情況下,受害人對於這20000元的損失,因為交強險的不劃分責任,實際上沒有承擔責任。而如果交強險分項賠償,那麼,這20000元的損失,受害人是要承擔主要責任的。


  六、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對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發展極其不利


    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在賠償處理上實行的是交強險優先,商業險補充的原則。在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的情況下,使得大量的受害人醫療費用在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之和內(即受害人的醫療費用在12.2萬元以內)的事故,受害人的損失多由交強險充分的得到賠償。而如果分項處理的話,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部分,被保險人在沒有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情況下,自行按責任比例承擔;在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情況下,其賠付責任則轉嫁給保險公司。大量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或由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的醫療費用,由交強險承擔,使得投保人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積極性不高,不利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發展。


    法官在既無法律依據,也無合同依據,同時缺乏解釋合同的前提情況下,隨意裁判案件,屬於法官擴大自由裁量權和濫用司法權力的行為,是與我國民事司法原則嚴重背離的行為。值得欣慰的是,曾實行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的青島等地區已經開始糾正。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嚴格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全市法院對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審判時嚴格適用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總的責任限額內,分死亡傷殘、醫療和財產損失進行分項賠付。


    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主張交強險不分項賠償的法條其實是加大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而為肇事司機減輕了部分的經濟賠償,同時也為其降低了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是不違法既定的法律責任的,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也是較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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