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税人實行簡易徵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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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税人實行簡易徵收的範圍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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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税人和一般納税人的區別

小規模納税人與一般納税人的區別是:
1、主要從事生產或提供應税勞務(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税人,100萬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税人。
2、主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年銷售額180萬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税人,180萬以下為小規模納税人。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100萬以下的,商品流通企業年銷售額在180萬以下的,屬於小規模納税人;反之,為一般納税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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