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税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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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對於税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説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行政處罰法》對於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 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因嚴重的行政違法事實的,如造成了他人嚴重的損失或者傷害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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