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義務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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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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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週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電話、小靈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客户選擇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郵政局辦理相關委託託收或代扣手續。

(6)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8)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後,應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户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對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3)在營業場所公佈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等)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後,採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户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5)提供業務諮詢、查詢;根據客户的需要免費向客户提供長途話費、區間話費詳細清單,並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6)客户辦理暫停手續後,客户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户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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