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0萬能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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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0萬能緩刑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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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可以判緩刑嗎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1996年6月26日)規定,對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將贓款用於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特定款物,情節嚴重的。

在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就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一系列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的犯罪數額、情節作出了新的調整、規定,當然其中自然也就包括了對挪用公款數額標準作出修改,具體現在是以怎樣的標準來定罪的,上文中已經進行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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