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應如何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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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應如何立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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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怎樣立遺囑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立遺囑的形式有五種,除公證遺囑外、還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公證處根據遺囑人生前的申請,對其所立遺囑的意思表示和所立遺囑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公證證明的遺囑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與其他形式的遺囑相比,從程序上更能保障遺囑人意思表示及其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這種遺囑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只要有明確的遺囑內容、有本的署名和具體的年月日就可了。

代書和錄音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代書、代錄,製作成書面形式的遺囑或製作成視聽資料形式的遺囑;至於特殊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並不多見,只有當遺囑人在生命危急又不具備代書和錄音條件下,遺囑人口頭表述形式所留的遺言。

當然,遺囑人生命危急情況解除後,應改為其他形式的遺囑,原口頭遺囑無效。而這後三種非公證遺囑必須要有兩名以上的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

五種遺囑形式中,雖然公證遺囑與其他非公證形式的遺囑相比較,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具有優先性和排它性。

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作出了明確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亦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如果從慎重的角度出發,當然首選對遺囑進行公證,效力高又不易產生糾紛。其他形式的遺囑容易在事後產生要求對筆跡進行鑑定、質疑立遺囑時的民事行為能力等問題。從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看,律師見證實際上也不過是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而已,跟普通人作證並沒太大區別,效力上也不及公證形式。遺囑的公證應該是各地公證處的常見業務之一,也不是什麼疑難複雜的業務,接待員不懂法絕不代表公證員不懂法。至於收費問題,也是有相應的標準的,是否亂開價還是不要擅斷。

綜上,若不想事後發生糾紛(現今社會,不顧親情撕破臉皮爭財奪利的事情可一點不少,被繼承人若是泉下有知,不知會有多心寒),最好選擇公證。當然也可以要律師見證。

現代生活當中如果要訂立遺囑的話,那麼需要注意行事問題和內容問題,除此之外還可以請專業的人士來進行遺囑的代謝,比如説請律師律師在代寫遺囑的時候,他們相對來説會妥善的安排。因此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會比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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