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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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義務共同被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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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義務 共同被告應該怎麼樣處理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可見贍養案件中,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子女的這種義務是平等的。但贍養案件屬於家庭糾紛,是基於人身權產生的,老人需要的不僅僅是可供晚年生活的物質條件,也包括精神上的關懷。故其不能等同與物權、債務糾紛,能實物化的平均分配。有贍養能力而不贍養老人的子女,不能以其他子女未盡義務而作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理由。在實踐中,最後也容易變成相互推諉,導致家庭矛盾更一步激活。這明顯是與立法精神相違背。 第三,根據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沒有當事人的起訴,就不可能引起訴訟的發生,法院既不能強令當事人起訴,更不能在當事人不起訴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原告對某一對象不願狀告,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如果這種放棄並不違反法律或損害他人權益,法院應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此不作處理。 第四,權利人有自由選擇的處分權。贍養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中一名或幾名子女通過訴訟程序來履行義務,是對自己實體權利的處分,其表現形式即為沒有將該部分子女作為被告。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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