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倒賣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釋怎麼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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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倒賣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釋怎麼樣規定的
兩高倒賣文物犯罪司法解釋怎麼樣規定的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以牟利為目的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倒賣文物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構成倒賣文物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

行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構成本罪,還必須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

對於那些確實既無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而純粹因為個人興趣的,不以犯罪論處。

此外,對於不知是禁止買賣的文物而買賣的,也不以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2)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3)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4)倒賣稀世國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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