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廣告究竟是否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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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廣告究竟是否為要約
發佈廣告究竟是否為要約
1、廣告一般為要約邀請,符合要約規定的可以視為要約,廣告的發佈人是屬於要約人,消費者為受要約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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