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發佈廣告合同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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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發佈廣告合同告知函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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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告知義務的標準

在保險、合同簽定之前和保險合同執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消法》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在消費者選購時有義務告知,並在單據上註明,以避免發生消費糾紛。商家沒有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對於消費者的選擇失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合同法》第42條第2項關於“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規定,屬於違反信息告知義務的情形。其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屬於典型的不作為;“提供虛假情況”屬於典型的積極作為。
《合同法》第42條第2項該條該項並非關於一般性的告知義務的規定,而應理解為特別規定,即針對“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告知義務的規定。至於如何判定告知義務之有無,如何確定其邊界,則難以尋求具有普遍意義的答案。比較可行的方法應是依個案具體情況,根據法律有關規定、交易習慣如何,以及應否發生告知義務之利益衡量等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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