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不構成持戒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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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不構成持戒辯護詞
聚眾鬥毆至死辯護詞都包括什麼

辯護詞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結束語三部分。 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標題、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和前言。正文包括辯護理由和辯護意見,這一部分是辯護詞的核心部分。一是對自己的發言作一小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以加深法庭對自己辯護觀點的印象;二是對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刑法》第290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樊河村村民的行為完全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説的社會秩序是“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的社會秩序。顯然,樊河村村民的行為破壞了山東煤礦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樊河村村民的行為使山東煤礦被迫停產,損失慘重。


第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雖然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但是不能構成犯罪的村民也構成違法行為


第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而村民符合故意的條件。樊河村村民的行為在本案中不但過錯在先,而且已經達到涉嫌犯罪的程度。


綜上所述,聚眾鬥毆致死的辯護詞需要寫明,辯護者的姓名以及相關的事實,還有有效的證據,需要在證詞裏面寫明該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觀意識行為,也需要寫明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獨立行為,這些問題在辯護詞中都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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