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結束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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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結束後拘留
傳喚證傳喚去會拘留嗎

傳喚是指公檢法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接受訊問、詢問的一種通知方式。對在現場發現的犯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其性質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


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還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被傳喚人涉及的違法行為可能涉及行政處罰或刑事犯罪的,可能會被傳喚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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