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註冊資本與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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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註冊資本與出資額
有限公司註冊資本與出資額
由於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同時往往規定若干不同於一般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性條件,對一人公司進行規制,旨在防止股東借一人公司的獨立法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而從事損害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條件為:

1.註冊資本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但一人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

在2014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於2014年3月1日施行。

2.再投資的限制。

此一限制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第二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但此一限制僅適用於自然人,不適用於法人。

換言之,一個法人可以投資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法人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再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3.財務會計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這也是它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制度作出此一強制性的規定。

4.人格混同時的股東連帶責任。

即發生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混同,進而發生公司人格與股東個人人格的混同,此時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公司和公司股東作為共同債務人進行追索。

公司法第64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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