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異地合同糾紛怎樣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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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異地合同糾紛怎樣起訴
公司異地合同糾紛怎樣起訴
發生合同糾紛後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該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任意一個處於異地,則該合同糾紛可以向處於異地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糾紛的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本地,合同履行地約定在外地的,則該合同糾紛可以向處於異地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該規定,即使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本地的,只要合同中書面約定由處於異地的合同簽訂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也可以向異地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合同糾紛是否能異地起訴,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糾紛實際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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