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能到外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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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能到外地工作
監外執行可以到外地嗎
監外執行可以到外地,但需要經過社區矯正機關的批准才可以,而且時間上也有限制。 監外執行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監外執行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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