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認定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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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認定難點
商業賄賂行為刑法上的認定要件有哪些認定難點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其他賄賂形式。針對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主要表現:  一是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  二是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  三是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是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  六是給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給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實入賬,假借佣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  (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總之,商業賄賂對市場經濟和國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無一利,絕非經濟發展的潤滑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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