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和執行書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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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和執行書不一致
行政判決書結果與訴訟申請不一致,怎麼辦
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考慮二審。可以參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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