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行政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判決書和裁定書區別

1、判決書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准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方式體現,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