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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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合夥協議
房屋維修

第二十二條 合同起始後及房屋租賃期間,除另有約定外,由於房屋設施使用不當產生的維修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於房屋本身或設施老化產生的維修責任,有甲方承擔。由於租客原因致使甲方提供的傢俱、電器毀損的,乙方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或滅失的,應予以賠償(注:交割單中好像沒有價格)。


第二十三條 房屋在委託期內產生應由甲方承擔的維修責任,甲方應在接到乙方維修通知後三日內,完成維修,或提供相應替代品,否則視為甲方授權乙方採取維修措施,費用由甲方負擔或由乙方自行支付給甲方的房屋中扣除。如因甲方維修責任導致乙方租客不能正常居住的,甲方還應對維修期間內的房租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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