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續簽合同怎麼賠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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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不續簽合同怎麼賠償到期?

公司不續簽合同怎麼賠償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1、勞動者自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

2、仲裁委五日內審理並答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仲裁裁決。

一般來説公司應該不會無緣無故的不跟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公司的經營比較困難需要裁員,那也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並且理論上要提供公司經營困難的相關證據才行,無故不續簽勞動合同跟違法辭退員工承擔的責任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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