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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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退休
勞動法退休
依據法律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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