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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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税的規定
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税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
(二)項的規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
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1、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
2、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將和工資、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其中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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