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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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濰坊市區企業從哪一年開始實施交納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個人繳費的時間,是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時間實施的,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魯政發[1993]6號)的規定,濰坊市企業從1992年開始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山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魯政發[1993]6號二、基本養老保險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實施。基本養老保險主要包括國家和省規定的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各項物價、生活補貼、補助,以及喪葬補助費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市地統籌期間,企業為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從一九九二年十月起,職工個人都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標準暫定為個人標準(基本)工資的3%(或職工個人工資收入的2%),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職工工資變動時,企業應到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備案,並辦理個人繳費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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