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財產怎麼分配 - 婚後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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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財產怎麼分配,婚後如何分配?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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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財產如何分配的啊,婚後財產子女怎麼分配?

離婚時的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處理不成時,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1、妻之間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2、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3、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6、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7、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和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8、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10、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在分割時按以下情形處理:

①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②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按均等分割的原則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清算完畢後,另行處理。

1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拒不交出,或變賣、毀損的,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該方應分得的財產份額,以其他共同財產抵償另一方,不足抵償的,差額部分由該方折價補償。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藏匿部分的財產。對非法藏匿處理財產的一方,法院可依照民訴法第102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12、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折抵的,不予支持。

13、雙方協議離婚(指在民政部門)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受理。經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14、一方在另一方村中享有的土地承包權,可根據不同情況處理。一方有耕種能力和條件的,應在徵求對土地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意見後,對土地承包權予以分割。一方無耕種能力和條件的,可將土地承包權判由另一方享有,由其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15、購買的商業性質的保險所得的保險金,應根據保險性質區別對待:對具有明顯人身專屬性保險,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所得的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個人財產;對具有儲蓄性質的保險,如生存人壽保險、生死兩全人壽保險,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由受益人獲得保險金,其中用夫妻共同財產以一方為受益人投保的,受益方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用共同財產以子女為受益人的,保險金屬於子女所有,子女未成年或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代為管理;對財產保險所得的保險金,應根據其所保險的標的物的性質確認其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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