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購買交強險 - 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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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購買交強險 民事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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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購買交強險有什麼後果

(一)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按規定繳納交強險的,該機動車輛會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並處以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保險費的2倍罰款。只有在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按規定補辦交強險後,車輛才予以退還。並且不投保交強險會導致車輛不予年檢,不得上路行駛,一旦發現,要進行扣分、沒收駕照、罰款等處罰。

1、若查出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扣留機動車,並通知其投保,處罰其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後依照規定補辦交強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二)有關法律規定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當中的主要責任人需要賠償造成的相應的損失,實際上跟當事人有沒有買交強險根本沒任何關係的。就算沒有買交強險,在拖拉機所有者要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給被撞者造成了多少的損失,都由拖拉機所有者自己去承擔。同時不買交強險也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要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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