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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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社會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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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人口與計生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未做統一規定,只是授權國務院制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辦法》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地所轄市、縣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平衡的實際,以及每一區域內的居民實際收入水平存在差異的實際,各省生育政策有所不同,各省認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行為不完全一致的實際,不宜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倍數和徵收數額實行統一標準。所以,《辦法》只對社會撫養費的計徵標準作了原則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的計算,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徵倍數。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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