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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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什麼?

在整個離婚的過程中主要的一個問題,也是困擾很多夫妻的問題就是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離婚對於孩子的打擊是非常大的,也會影響到孩子在離婚後的生活,因此對於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問題要解決妥善,那連雲港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連雲港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人口與計生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未做統一規定,只是授權國務院制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辦法》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地所轄市、縣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平衡的實際,以及每一區域內的居民實際收入水平存在差異的實際,各省生育政策有所不同,各省認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行為不完全一致的實際,不宜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倍數和徵收數額實行統一標準。所以,《辦法》只對社會撫養費的計徵標準作了原則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的計算,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徵倍數。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具體標準。

二、 律師建議

人民法院審理子女撫養問題案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我國婚姻法中有關於還解決孩子撫養權意就像廢了詳細規定解釋,解決這些問題的第一原則就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一般孩子撫養權只能歸一方所有,但是另一方要按期支付營的撫養費,師傅的標準按當地的標準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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