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間家人可以會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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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間家人可以會見嗎
行政拘留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日常生活之中,我們有些人,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或者牽扯進某些刑事案件,而被公安機關或者司法部門行政拘留,不過因為自己還有其他的事情,這時候可能心裏會有疑惑,行政拘留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律師365小編將會為您解答這個疑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期間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後,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一條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保證正確適用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第三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


第四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第五條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第六條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


第七條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户,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並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第八條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後,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併送交執行機關執行。


第九條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第十條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併送交決定機關。


第十一條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併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


根據小編所蒐集的材料,我們對於“行政拘留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這個問題,答案是可以的,只要在行政拘留期間,有人繳納一定得保證金或者是由保證人擔保,就可以取保候審,不過情況嚴重的可能就沒法進行行政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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