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轉借他人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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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轉借他人夫妻債務
彩禮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不屬於。彩禮屬於結婚時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產,屬於男方或男方父母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男方個人償還或其父母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1]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由於夫妻結婚時男方送彩禮行為屬於民間婚禮習俗,彩禮為男方婚前贈與女方的財產,因此,這部分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婚後女方願意承擔這部分債務的話,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若女方不願意承擔的話,男方也不能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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