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法不予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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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法不予賠償範圍
賠償法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國家賠償的範圍是國家賠償法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範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的問題。對相對人來説,國家賠償範圍意味着其求償權的範圍。國家賠償範圍確定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係到國家對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説,國家賠償範圍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一。由於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涵蓋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所以,我國國家賠償的範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司法賠償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又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中佔有重要的位置。因為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約80%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實施的,因此,在國家機關中,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係最直接、最廣泛、最經常。如果他們違法行使職權,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負面影響也很大。所以,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點。


在行政賠償中,行政機關的違法致害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具體行政行為,一類是事實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只對這兩類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屬賠償範圍。


另外,國家賠償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只限於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賠償法對於受害人來説真的是起到了很大的幫助,能讓自己的財產在法律的保護下儘可能的把傷害降到最底,因此 對於受害人來説就要清楚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的方式是哪種?這樣才能更好的要回屬於自己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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