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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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虛假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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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虛假債務怎麼處理?

一、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表現
(一)債權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親友。製造虛假債務的當事人也害怕虛假債務纏身,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與當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親即友,絕對不會是普通合作伙伴;
(二)該類債務沒有書面借據或欠條,往往都是口頭約定,問其為何不打借條或欠條,皆稱“講誠信”。筆者認為是大家信任高科技,認為現有的鑑定技術可以鑑定出簽字的時間,當事人不想作繭自縛;
(三)如果是民間借貸債務,債權人對借款用途不清楚,債務人不能準確説明借款用途,因為虛假的陳述難以自圓其説,當事人不會畫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債,該筆合同所負債務一定是舉債一方當事人虧本經營。
(四)借款金額較少,因為大額的借款難以説明其用途,小額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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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關於虛假債務的處理
(一)通知債權人到庭接受詢問,首先明確告知其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的後果,並加以法律釋明,給其震懾力;其次要求其詳細陳述債務形成過程,並從邏輯次序上詳細加以詢問;另外對於債權人談及的其他人,應作詳細記錄,以便庭後調查。
(二)告知舉債一方當事人如提供虛假債務後的法律後果,要求其陳述舉債的原因與過程,通過詳細的記錄,細緻辨別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並不斷的與債權人的陳述進行比較,如果與債權人的陳述發生重大分歧,應要求當事人予以解釋,如不能作出明確解釋,就不能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對於存有可疑債務,債權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詢問的案件,因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係,不宜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應在離婚訴訟中暫不處理該筆債務,並告知當事人可待權利人主張權利時一併處理。
(四)對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進行法律釋明,引導另一方當事人積極尋找證據,證實債務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對家庭收入與支出的詳細梳理,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債務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導當事人舉證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舉債一方並未用於家庭支出,而是用於個人揮霍。
總之,隨着大家法律知識的提高,離婚訴訟中製造虛假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嚴重,造假的技術也越來越隱蔽,法官應在該類案件的處理中,做到能動司法,保證婚姻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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