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存款 - 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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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存款 行政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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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六機關規定》37.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規定的程序,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

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五條 不得重複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也已經對刑事訴訟法凍結時間有一定的瞭解了,在此也希望大家能減少一些刑事糾紛案件,不要輕易的去觸犯國家的法律,應該冷靜去面對事情,切勿衝動行事,不要給自己,別人,家人帶來一些傷害,這樣社會才能變得更加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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