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又包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和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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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又包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和哪些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又包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和哪些方式?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行政強制執行又包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和以下的強制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中止和終結

1、中止執行的條件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但是,如果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又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2、終結執行的條件

①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③執行標的滅失的(如強制拆除執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災害被完全摧毀的)

④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如行政決定被上級行政機關或法院判決撤銷的)

⑤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人們違法了行政法規,受到了相關的行政處罰,其中情節惡劣的可能會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對於行政強制一定要有所瞭解,不知者無畏,瞭解後才有畏懼才不會違法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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