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單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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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單方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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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交通事故死亡賠償

如果人已死亡,單方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則沒有上面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而是下面的費用:

1.喪葬費。根據本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在侵害生命權致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和受害人因傷致殘情況下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相同,詳見本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3.死亡賠償金。根據本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交通費。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這裏的交通費是指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費。交通費的標準可以參照本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計算。

5.住宿費。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這裏的住宿費是指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費。住宿費的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致殘時的住宿標準計算。

6.誤工損失。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這裏的誤工損失是指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耽誤了工作而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可以參照本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

賠償義務人除應當賠償以上項目外,還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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