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糾紛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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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糾紛的管轄

【釋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於《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事實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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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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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一般民事案件,除在法律中對管轄有特別規定的外,都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當得利民事案件,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特別的管轄規定,所以應適用該法第二十一條 的規定,則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財產轉出地法院沒有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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