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糾紛應該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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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簡單的來説其實就是指的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取得利益,從而使得他人遭受一定損失的事實。那麼關於不當得利糾紛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這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整理出關於不當得利糾紛應該注意的問題。

不當得利糾紛應該注意的問題

作為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與物權制度密不可分,從一定意義上説不當得利是為了補救給付原因欠缺的權利變動引起的利益失衡,這也是在制定《規定》時將其獨立列出的依據。對於不當得利事實的性質,在理論上有行為和事件兩種觀點。認為不當得利是行為的觀點指出:不當得利的事實屬於一種不公正的行為,從法律上確認不當得利為主體的行為,確認不當得利的債務人性質,有助於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認為不當得利事實屬於事件的觀點則是:不當得利本質上是一種利益,與人的意志無關。實際上,法律規定不當得利制度並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是要糾正受益人“得利”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現象。在實踐中判斷不當得利的依據主要是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實,使一方的財產總額增加。財產的增加包括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範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

2.他方受損。所謂受損,是指因一定的事實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

3.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他方受損與一方受益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後者是前者的原因。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因果關係的存在不受受益與受損的財產範圍、是否同時發生以及表現形式的影響。

4.沒有合法根據。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是認定“不當”的核心內容。我國民法在財產變動上不承認無因性,因此,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時沒有合法依據也包括事後喪失合法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在《物權法》頒佈以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4條的規定,遺失人對拾得人的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是基於不當得利的債權,該債權在拾得人拒不返還時轉變為侵權之訴。現在依據《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追回遺失物的權利是基於所有權,在拾得人拒不返還時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從而理順了權利關係的依據。

在上文中,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不當得利糾紛應該注意的問題,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問題,您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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