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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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金管理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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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取保候審保證金

保證金的管理活動包括保證金的交納、收取和處理。它是取保候審保證金適用的重要環節,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1、交納

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同刑事訴訟階段需採用保證金形式決定取保候審的,由處於該訴訟階段的案件承辦機關根據職權責令提出。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擬就的具體保證金數額應由上述機關的主管負責人簽字批准。為便於執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佈責令前,應提前向其或願代其交納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足額收取確定的保證金現金(以人民幣為法定交納貨幣)。在向其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同時,責令其本人填寫《取保候審保證書》(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監護人填寫),以保證其在候審期間履行保證義務,方可對其執行取保候審。

2、收取

對收取的保證金要設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1)建立保證金專用賬户,由司法機關的財務部門單列科目。

(2)保證金的收取手續應當做到憑證齊全,單據完備。具體方式可採用三聯專用收據,其中:一聯交繳納人收執,一聯由案件承辦人附案卷,一聯存財務部門備查。

(3)收取的保證金應由主管負責人審核後,按金融管理規定,逐筆及時送繳開户銀行統一存儲,以備提取。

由此來看,刑訴法當中對保障人的一些條件上的規定也非常的簡單,主要是該保證人絕對不能和本案有任何的牽連的,所以近親屬想要擔任犯罪嫌疑人的保證人的話是不太可能的。保證人要確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會發生逃匿,自殺等這些特殊情況的,因為刑訴法當中規定的取保候審是提出保證人或者交保證金,如果沒有合適的保證人可以交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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