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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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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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1.具體行為包括: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2.構成條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前者擾亂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而後者屬於詐騙,以騙財騙卡為目的,兩罪很相似。但作為公民,以歪心思謀取利益終究不被認可,將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本文能提高大家對信用卡犯罪的認知,合理使用信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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