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遺囑公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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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遺囑公證程序
涉外遺囑公證程序
承人生前居住在國外,或所繼承遺產的一部或全部在國外的繼承公證事務。   涉外繼承公證由在國內的繼承人依據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涉外公證處管轄;凡涉及不動產的繼承公證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當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填寫涉外公證申請表,註明辦證目的、用途,證書使用地,所需譯文、份數等,並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和代理權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國外提供的死亡證明應經過公證、認證。   (3)遺產狀況證明。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   (6)其他有關材料。如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宣告死亡的判決等。   公證處審查後,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繼承的意思表示真實,遺產真實,繼承關係合法的,應當區分情況,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證書。   涉外繼承的公證書可分為兩類:   一是繼承公證書,主要用於在國內辦理有關涉外繼承手續使用,也發往部分國家使用。   二是與繼承有關的公證書,主要是發往域外,供當事人辦理繼承手續使用。如親屬關係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死亡公證書、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無遺囑公證書等。 以上是對涉外遺囑公證的程序有哪些?怎麼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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