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公證程序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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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公證程序這樣進行: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同時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生前立的遺囑原件。
5、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
6、公證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證處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後,全面審查有關公證事項,主要應查明以下問題:
1、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地點、死因等。
2、遺產的種類範圍、數量等。
3、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
(三)審核通過後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單,繼承人憑受理通知單辦理立案、編號、付費等手續,最後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公證費繳納發票即可領取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法》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託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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