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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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申請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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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能夠申請減刑?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第八十條,規定了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減刑、假釋“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的條件。第三十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的審核裁定期限(一般情況一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個月)。裁定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死緩、無期徒刑情況減刑的審核級別限制(監獄管理局)和裁定法院級別限制(高級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條,是不得減刑、假釋限制及人民檢察院抗拆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內重新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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