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攬合同如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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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攬合同如何終止
民法典承攬合同如何終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攬合同可以通過承攬人與定作人均履行了各自的義務而終止,也可以通過解除承攬合同而終止,解除包括以下情形:
一、雙方協商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四、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而解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定作人任意解除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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