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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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換言之,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以下權利。
1)播放權廣播電台、電視台有將自己編排製作的節目播放出去的權利。
2)許可他人播放並獲得報酬權廣播電台、電視台可授權他人將自己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錄制下來並轉播。
3)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並獲得報酬複製廣播電視節目的方式有錄製、出版等,如將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英語數學節目錄製成磁帶和錄像帶。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義務: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以及複製;
(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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