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影電視立法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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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影電視立法程序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立法程序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立法程序規定是為提高立法質量,促進廣播影視立法程序科學化、規範化而制定的。
2004年6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務會議通過,2004年6月18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3號公佈,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新廣播電影電視立法程序規定全文包括總則、立項、起草與審查、決定與公佈、解釋與備案等共七章三十四條。

頒佈單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已撤銷)

文       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3號

頒佈時間:2004-06-18

實施時間:2004-08-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立法質量,促進廣播影視立法程序科學化、規範化,根據《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編制廣播影視立法規劃和計劃,從事廣播影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公佈、備案、解釋、清理、廢止等活動。

第三條 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應當嚴格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確定的立法原則和立法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名稱應當與內容相符。

第四條 法規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編制、組織和監督實施立法規劃;

(二)擬訂、組織和監督實施年度立法計劃;

(三)組織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四)審核、協調各司(局)起草的規章送審稿;

(五)組織、指導、協調法制調研工作;

(六)組織回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法制機構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局、辦等部門徵求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意見的函;

(七)負責規章備案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八)組織對規章的解釋;

(九)組織清理、彙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第五條 各司(局)在立法工作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每年向法規司提出擬製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立項;

(二)起草與本司(局)業務相關的規章。規章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司(局)管理職能的,由主辦司(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起草;

(三)監督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

(四)配合法規司回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法制機構以及各部、委、局、辦等部門徵求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意見的函,就與本司(局)相關的業務提出意見;

(五)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六)清理、解釋與本司(局)業務相關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 法規司組織編制年度立法計劃。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立項建議,如果立項項目涉及兩個以上司(局)業務的,主辦司(局)和相關司(局)聯合報送立項建議。

第七條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或修訂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名稱及必要性;

(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規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內容;

(三)起草負責人、聯繫方式、完成時間和進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立項建議中未對制定或修訂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必要性進行論證,或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予立項。

第八條 屬於《立法法》第八條、第五十六條的事項,應當制定為法律、行政法規。

在總局行政管理職權範圍內的下列事項,應當制定規章:

(一)依法規定行政處罰的;

(二)依法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管理方式做出重大變更的;

(四)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產生較大影響的;

(五)需要國務院其他部門共同辦理的。

第九條 法規司根據各司(局)提出的立項建議,形成總局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批。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的立項申請,經總局審批後報送國務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章 起草與審查

第十一條 起草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成立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起草領導小組的組長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擔任。起草工作小組的組長由法規司或相關業務司(局)的司(局)長擔任,成員由法規司和相關司(局)人員共同組成,人員應相對固定,並配備必要的資金。原則上應當成立專家諮詢小組。

起草規章,原則上由相關業務司(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司(局)業務的,由主辦司(局)會同相關司(局)起草,必要時法規司可以參與;法規司也可以直接組織負責起草。

第十二條 起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應當遵循法制統一原則,不得與上位法相矛盾或牴觸。應當與現行有效、內容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銜接和協調。

如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所取代,應當寫明予以廢止。

第十三條 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應當廣泛收集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應當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研討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廣播影視系統以及行政相對人等各方面意見。與國務院其他部門業務關係緊密的,應當充分徵求國務院相關部門意見。

法律、行政法規新增行政許可項目、新增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規章具體規定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新增行政處罰、具體規定行政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新增收費項目的,應當進行專項論證。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舉行聽證會的,聽證方式和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詳細記錄徵求意見的情況。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專門列出分歧意見,並説明對意見取捨的理由。

第十五條 起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應當框架結構嚴謹,邏輯性強,層次清楚,文字簡明,用語準確,具有可操作性。應當符合立法用語和形式規範。

法律、行政法規可分為編、章、節。內容複雜的規章,可以分章,一般不分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內容用條文表述,條可分款、項、目,款不冠數字,項與目冠數字。

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六條 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應當同時起草送審稿説明,內容應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的簡要過程、需要説明的主要問題、徵求意見的結果及存在的分歧、被修改法律文件的名稱、條目及內容。

第十七條 起草規章,應當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

(一)不得增設新的行政許可項目;

(二)具體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條件的,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三)新增行政處罰的種類及處罰幅度限於警告及3萬元以下罰款;

(四)依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及其説明,以及法規司組織起草形成的規章草案及其説明,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定後,提出提請總局局務會議審議的建議。

第十九條 各司(局)負責起草規章的,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其説明各十份報送法規司審核。並附上所徵求意見的書面材料及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等。

未提供齊備材料的,法規司可要求起草司(局)補充。不作補充的,不予審查。

第二十條 法規司審核規章送審稿,應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在與起草司(局)協商的基礎上,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上報總局局務會議審議的草案和新的説明。

發現有不符合第十二條至十七條規定的,法規司應當協調起草司(局)修改。

規章草案和説明可以由法規司和起草司(局)主要負責人簽署,需要會籤的,由有關司(局)會籤後,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定,提出提請總局局務會議審議的建議。

第四章 決定與公佈

第二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及規章草案應當經總局局務會議審議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的審議,由法規司作送審稿的説明。

規章草案的審議,由法規司或起草司(局)作草案的説明。

第二十二條 局務會議原則通過的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起草小組應當修改後,報局長簽署,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程序上報國務院。

總局局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的規章草案,法規司應當商起草司(局)修改後,報總局局長簽署,以總局令形式公佈。

第二十三條 規章公佈後,應當及時在總局政府網站()上登載。

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公佈,使用主辦機關的命令序號。

第二十四條 規章原則上至少應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第五章 解釋與備案

第二十五條 法律的解釋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

由總局負責起草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制定機關提出解釋意見的,由法規司組織起草司(局)提出意見,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簽發,以總局發文形式回覆。

第二十六條 行政法規的解釋權由國務院行使。

由總局負責起草的行政法規,國務院要求制定機關提出解釋意見的,由法規司組織起草司(局)提出意見,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簽發,以總局發文形式回覆。

第二十七條 規章的解釋權由總局行使。需要解釋的,由起草司(局)提出解釋意見,送法規司審查或直接由法規司組織起草解釋意見,經有關司(局)會籤,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簽發,以總局發文形式發佈。

規章的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自規章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法規司應當擬出備案報告,連同規章副本和起草説明各十份報送國務院法制機構備案。

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司(局),應自規範性文件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規範性文件副本送法規司備案。備案後,發現規範性文件存在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措施等內容,法規司應當向起草司(局)及時指出,並向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提出修改或廢止的建議。

第六章 清理、彙編、修改與廢止

第二十九條 對現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法規司應當會同各有關司(局)及時清理,並根據清理結果,提出修改或廢止意見。

第三十條 法規司每年應將上一年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重要的規範性文件彙編成冊。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和廢止,由法規司組織各司(局)提出相關建議,進行審核,報局務會議審議批准後,書面報送國務院法制機構。

規章的廢止,由各司(局)提出具體建議,法規司審核,報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經總局局長簽署,以總局令形式公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委、直屬機構聯合制定的規章,依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三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核等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各地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起草廣播影視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的《廣播電影電視立法程序規定》(廣發政字〔1989〕1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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