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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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第46條
婚姻法46條的內容

婚姻法46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條是關於婚姻法中的過錯賠償制度,有利於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此處要提醒大家的是


第一,此條是離婚時常見的“出軌”“第三者”情形的後果規定,明確了嚴重程度必須達到“重婚”或“同居”,偶爾的“一夜情”或“曖昧”從道德層面理應譴責,但法律並未明確予以處罰。


第二,懲罰的形式是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而非“淨身出户”“少分或不分財產”,


所以,如果遇到此類情況,一定要注意蒐集同居或重婚的證據,同時避免對過錯方淨身出户的過份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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