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什麼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8.54K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什麼內容?

勞動者在進行工作的時候一般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就對勞動合同的方方面面做出規定,其中《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就是對勞動合同中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本文就是要剖析《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具體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46條相關法律條文: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是關於支付經濟補償的依據,勞動者以此向公司申請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經濟補償具體條款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本條規定應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工資標準保持不變、加薪或者升職,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降薪,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都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該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特例,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注意提供一個合同待遇維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證明,比如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徵詢續簽意向,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該證據保留,以避免今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否則勞動仲裁時説不清楚。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全部內容。《勞動合同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是當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彌補勞動者的損失。這恰恰體現了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法律維護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