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金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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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金申請不予受理
國家賠償金申請

賠償請求人須遞交書面申請


辦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2年內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相關材料。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


(二)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


(三)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四)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賠償金額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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